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含补考、毕业生清考)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校阶段性工作的中心。考试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为了进一步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各二级学院(部)组织教师进行命题、制卷、监考、阅卷、成绩登录和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首的考试领导小组,从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部)抽调人员组成校考试巡视组。各二级学院(部)由院长、主任、书记和教研室(专业)主任等人组成二级学院(部)巡视组。考试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严格的、科学的管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校内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第五条 教务处对考试考务工作以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检查;考试前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部)向全校发出关于考试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提出要求,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安排编制本二级学院(部)《考试日程安排表》,安排表内容包括考试的日期、时间、课程、班级、人数、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安排表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试班级并将电子版、纸质版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向监考教师、学生公布《考试日程安排表》。
第八条 已确定的考试安排,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二级学院(部)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在考试前,各二级学院(部)应召开监考人员会议,并以其他宣传方式使监考人员和学生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考场规则。
第十条 在考试的前一天,各二级学院(部)应组织学生布置考场并熟悉考场;国资后勤处负责打扫清理设置考场的教室,保证所有考场清洁整齐无杂物。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应停止组织影响复习考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命题及试卷的审定
第十二条 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题量、覆盖面、难易程度适当,既要重视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命题要注意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要有较高的信度(指试题的可靠性)、效度(指试题的准确性)、难易度(指试题的难易适应)和区分度(指试题有一定的难易程度)。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是评价命题的四个指标,也是衡量命题是否恰当的标准。
(二)考试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约占60%。基础题覆盖面要宽,综合题和提高题应重点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凡属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十三条 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命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倡各二级学院(部)建立每门考试课程试题库(含试题、评分标准及答案)。各二级学院(部)应严格对试题库的质量把关。
第十四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命两套不同的等质、等量试题,并拟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同交二级学院(部),试卷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后上交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抽取其中的一套作为正卷,另一套作为副卷。
第十五条 凡考试试卷,考前应作为学校密件,严格保密。
第四章 试卷印制、保管及分发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加强对试卷的印制、分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应按照保密要求,采取措施,以防泄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务必于考试前两周(不含考试周)印制好试卷,考前监考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到相关二级学院(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负责对试卷清点并按学号排序后,会同考场记录、备用试卷交相关二级学院(部)验收;对试卷的交接要及时办理登记、签名等手续。
第五章 考场组织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公布考试座位表,并在考前十五分钟安排考生在指定座位就坐,学生在考试中不得随意移动座位。
第二十条 一个标准考场安排两位监考人员。一个考场考生过少或过多时,可酌情减少或增加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机考试由二级学院(部)落实考场,在《考试安排日程表》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每场考试标准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缩短时间,应由教研室(专业)事先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部)批准,交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后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区域。
第六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安排校级巡考人员,各二级学院(部)安排本部门考区的巡考人员,巡考人员检查考场情况以及监考人员是否恪守职责,并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巡考人员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生的作弊、违纪行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
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由二级学院(部)确定并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学督导办公室,监考人员不够可由教务处协调解决。监考是每位教师必须履行的教辅义务,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换或找他人替代,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或替代时,须经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及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监考时,监考人员必须恪守职责,密切注意考场情况,按规定严格要求学生,严肃考场纪律。
第二十八条 每个考场应指定一名监考人员提前二十分钟到相关二级学院(部)领取试卷、考场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每个考场应指定一名监考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情况、排定考生座位并要求考生按指定座位入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二级学院(部)反映,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应要求考生将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放置于考位的右上角。
第三十一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考生除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品外,考生手机与其他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对未带学生证件或有效身份证件、不服从座位安排、不执行清场规定的学生,应令其退场,或不发给试卷。
第三十二条 考前五分钟方可下发试卷。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先在试卷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人数和考生的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如发现证件和参加考试学生不相符合的,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部)巡考,经查明身份后,确定是否属于冒名替考,并作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阅读书报,不得玩手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坐着监考。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只能处理卷面质量问题,对试卷内容不得作任何提示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交卷,经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拒绝收卷,立即离开考场,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并及时将试卷交至相关二级学院(部)。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及时交至相关二级学院(部)。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一旦发现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应当场认定,收缴作弊工具、资料等,责令其立即停止答卷,做好记录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向有关二级学院(部)报告情况,并尽可能提交作弊证据,二级学院(部)及时向教务处教务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作通报处理。
第八章 考试规则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或因故无法参加考试,必须考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考处理,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四十一条 学生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学生证遗失的必须携带身份证和二级学院出具的学生证明(学生证明要求写清楚学院、专业、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要有该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二级学院公章),提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考试未达三十分钟,不得离开考场。
第四十二条 考生入场时可携带必要的文具,如笔、橡皮、直尺、透明胶等,闭卷考试时,手机、电子辞典等电子通讯器材以及课本、作业本、讲义、复习提纲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不得带入考场。
第四十三条 考生考试应依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
第四十四条 考生就座后,首先检查课桌椅,将桌椅上下周围及抽屉内的物品全部清除干净,并将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置于考位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查对。
第四十五条 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的问题可在原位举手报告监考人员,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作解答暗示。
第四十六条 试卷发放后,考生首先在试卷及答题纸上填写自己所在专业、班级、学号、姓名。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考试截止时间一到,考生停止作答,监考人员收卷,考生不得代替监考人员收卷。
第四十七条 考试作弊、违纪的处分规定:
(一)凡企图作弊而未成功者,监考人员应予以公开警告并记下该生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该生不得参加与考试成绩相关的荣誉性评选(如“三好学生”、各级奖助学金等)。企图作弊包括以下行为:
1. 左顾右盼企图窥视他人试卷;
2. 故意暴露试卷,以便利他人窥视;
3. 交卷后逗留门窗口处,久而不去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试卷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记过处分:
1. 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桌位中存放与考试有关的课本、作业本、笔记本、答案纸条等;
2. 传递试卷或有答案的纸条者;
3. 将试卷带出考场后又带入考场交卷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试卷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请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2. 以现代通信手段联络作弊;
3. 学生之间彼此相互替换姓名,或故意多领一份试卷代他人作答;
4. 考前窃取空白试卷,预做答案;
5. 不服从监考或借题发挥制造问题,破坏考场秩序;
6. 其它类似的作弊、违纪情节。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本部门所辖教学区公告栏内设立《考试作弊、违纪曝光台》。对考试作弊者,立即曝光,公布于众。公共课的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名由公共课教学部统计汇总报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备案;学期考试结束后二级学院将各自学院作弊、违纪学生名单及课程(含公共课)统计汇总报教务处、督导办公室和学工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受作弊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二级学院(部)统一安排,专业科(教研室)组织实施。有条件的课程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阅卷、评分。
第五十一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答案,严格按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力求评分准确,做到公正、合理。
(一)每门课成立阅卷小组,阅卷小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教研室确定1人为阅卷负责人。只有1名任课教师课程的由专业科(教研室)安排相近课程的任课教师参加阅卷。
(二)教师应当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公正合理,认真细致,严防差错,坚决杜绝送分、私自改分等现象。
(三)阅卷评分后,阅卷负责人应对试卷进行核查。
第五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学期总评可由平时成绩(课堂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等)、期末考试成绩组成:A类课所占比例为成绩构成30%、70%,B类和C类课成绩构成为40%、60%,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成绩构成。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一律以总评成绩为准。采用过程性考核的,在开学两周内以专业科(教研室)为单位上交过程性考核方案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学生的考试资格。考核成绩一律登记在专用成绩登记表上(以行政班级为单位)。凡被“取消考核资格”、“缺考”、“休学”、“退学”、“舞弊”、“免修”、“缓考”“退学或转班”等无成绩者,应注明具体情况,不得留空格。
第五十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选择课程综合成绩的表现形式。考试课程综合成绩的表现形式,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任选课)课程成绩的综合表现形式,采用五级制(合格、不合格、中、优良、优秀)记分。其他教学环节成绩的评定,可根据其特点、要求和考核方式等的不同,采用五级制记分,必要时附有评语。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关系:≥90分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中等,60-70分为及格,< 60分为不及格。
第五十五条 凡获得与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证融通课(公共任选课除外)和技能模块对应的人事部、劳动部及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业鉴定等证书的,凡参加学校组织认定的与专业培养方案中课证融通课(公共任选课除外)和技能模块对应的全国大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与省、地厅级大赛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可实施“以赛代考”、“以证代考”考核办法,根据学生本人意愿申请本学期期末对应的课程考试免试,并在教学软件系统中录入大赛、职业资格证相对应的成绩,相关证明材料上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阅卷教师应将课程成绩表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六个工作日内送所属专业科(教研室),专业科(教研室)审查后报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审查后录入到学校成绩管理系统,成绩认定后,请各专业科(教研室)负责人检查是否有漏录、错录现象,并及时纠正。
第五十七条 成绩录入后发现有非系统错误需要修改的,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成绩录入时间范围内,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成绩变更审批表》,经专业科(教研室)、院(部)、教务处审批后,送本表至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内修改成绩。
第五十八条 阅卷后,由阅卷负责人进行成绩统计,填写《考试试卷分析表》,并对试卷的难度、区分度、效度和信度进行全面分析。阅卷组其它人员予以协助。
(一)专业科(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审查表格的填写情况,并对改进教学提出具体意见,报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
(二)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处对试卷批阅、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十九条 学生的试卷由各教学部门统一保存。考试试卷一般不予查阅。如学生确有充分理由认为考核成绩与本人实际情况差距甚大,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一)阅卷评分结束后,教学部门专业科(教研室)指定专人负责试卷装订与保管。
(二)装订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认真填写试卷封面各栏目,字迹要工整;
2. 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装订;
3. 装订时要附成绩表,试题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和考试试卷分析表。
(三)试卷装订后由各教学单位存档,学生试卷在学生毕业后保存三年,三年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试卷查阅、调阅,应经教学部门院长、主任批准并填写查阅记录和调档单。发现私下涂改或销毁试卷,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六十条 对在考试工作中认真负责,尤其是监考得力,在端正考风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监考是每位教师必须履行的教辅义务,无故不参加监考者、违反考纪、考规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一)命题不负责、试题审查不负责任或把关不严,导致学生考试成绩很不正常;
(二)制卷不负责任,导致试卷内容差错、印刷质量差,影响正常考试;
(三)干扰阅卷工作、试卷批阅有严重错误、送“人情分”者;
(四)监考迟到或擅自不参加监考者;
(五)监考人员擅自离开考场者;
(六)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制止或查禁不力者;
(七)协助学生作弊者;
(八)在试卷校对、交接或保管中泄密或丢失者。
(九)不按照学校规定录入时间考试成绩者;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三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9日